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考試質量,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6]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籍管理按省、市(州)、縣(區)三級管理,吉林省教育考試院領導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制定具體工作要求。各市(州)、縣(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級招辦、縣級招辦)依據本規定,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考生資格審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成績管理,轉考,畢業審定、學歷證書頒發及其電子注冊,證書查詢認證管理及畢業證書審核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正、安全、規范。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
第五條 市級招辦應當設立考籍管理部門。
第六條 市級招辦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技芾砉ぷ魅藛T應當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各級招辦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有計劃地對考籍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考籍檔案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報名后,省教育考試院給考生建立電子考籍檔案,每個考生(身份證號)只允許建立一個考籍檔案。
第七條 考生考籍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八條 考籍檔案管理
一、考籍檔案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二、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建立并管理。電子檔案數據以省教育考試院數據庫為準。電子檔案的存放應當實行異地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三、電子考籍檔案的信息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手續,須考生本人攜帶身份證件、戶口本等相關材料到省教育考試院修改。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者調用考籍檔案,任何人不得泄露考生信息。
第四章 考試成績
第九條 考試成績管理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發放、成績保存、成績統計分析等?忌煽儾扇「叻指采w低分原則,考生取得畢業證書后,以畢業成績為準不再更新。
第十條 考生可在當次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到報名地招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轉 考
第十一條 在籍考生離開我省到外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辦理轉考手續。二學歷、高職高?忌辉试S轉出。
第十二條 轉出手續
一、在籍考生辦理省際間轉考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我省報名所在地招辦,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所在地招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上簽字。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计陂g或者延期畢業期間,考試成績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報名所在地招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考生只可以轉一次,確定轉出后吉林省將不再接待該考生在我省繼續報名參加考試,考生電子考籍檔案將封存。
第十三條 轉入手續
一、轉入的考籍檔案必須符合第十三條第二到六款的規定;轉入的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為準。
二、轉考考生應當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的規定由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有關文件制訂。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撇簧儆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在我省報名所在地招辦,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簽字。
五、按照國家規定,轉入我省的考生電子檔案需要有考生通過該科目的考生本人筆跡信息,沒有筆跡信息我省將不接收該考生轉入我省申請。
第十四條 轉考手續申請辦理時間
省教育考試院將在官方網站及時發布辦理轉考手續的時間,各市級、縣級招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考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免 考
第十五條 免考手續,考生到報名的縣級招辦所在的市級招辦辦理?忌毘譁士甲C、身份證和正本證明材料(包括:畢業證書原件;由原畢業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包括課程名稱、學分或學時、考試成績的學籍登記表),填寫《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報名卡》。具體辦理時間以官方網站發布為準。
第十六條 免考科目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公共課為: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12656)、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03706)、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03709)、政治經濟學(財經類)(00009)、大學語文(04729)、英語(一)(00012)、日語(一)(00013)、俄語(一)(00014)、英語(二)(00015)、日語(二)(00016)、俄語(二)(00017)、高等數學(工本)(00023)、高等數學(工專)(00022)、高等數學(一)(00020)、線性代數(02198)、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02197)、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02199)、物理(工)(00420)、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00018、00019)、普通邏輯(00024)、教育學(一)(00429)、心理學(00031);
經濟類共同課為: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00051、00052)、基礎會計學(00041)、國民經濟統計概論(00065)、管理學原理(00054)、經濟法概論(財經類)(00043),應用文寫作(02126)。
農科類共同課為:化學基礎(02539)、普通遺傳學(02666)、植物學(二)(02660)、植物生理學(02662)、田間試驗與統計方法(02677)、土壤肥料學(02668)、作物栽培生理(02676)。
第十七條 免考規定
一、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本科段專業的應考者,按不同報考對象作如下免考規定:
1、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畢業生可免考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的公共課和共同課。
2、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飘厴I生可免考除英語(二)以外的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的公共課和共同課。
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贫危êA科段)專業的應考者,按不同報考對象作如下免考規定:
1、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畢業生可免考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的公共課和共同課。
2、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飘厴I生可免考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的公共課和共同課。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埔陨希ê瑢?疲⿷颊呖擅饪迹
1、在我省以外地區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并經我省教育考試院認證通過的課程;
2、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不同專業中已通過的課程名稱相同、知識內容相同且學分相同的課程。
四、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埔陨希ê瑢?疲┑南铝袑I畢業生及獲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者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
1、數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工本)、高等數學(工專)、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課程;
2、外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語種對應的公共外語課:英語(一)、日語(一)、俄語(一)、英語(二)、日語(二)、俄語(二)課程;
3、獲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PETS-2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課程;獲得PETS-3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二)課程;
4、物理、機械制造、電子信息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實踐)課程;
5、漢語言文學(中文)、文秘、新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大學語文課程;
6、哲學和政治經濟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政治經濟學(財經類)課程;
7、電子信息類專業畢業生及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含二級)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課程,以及其他專業計算機類公共課程。
8、會計學、統計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計概論課程;
9、經濟管理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管理學原理。
五、省教育考試院對考生提交的證書和成績單認真審核,對發現的偽造證件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暫停參加自學考試兩年并延遲畢業兩年。
六、此規定適用于吉林省自學考試考生(含二學歷、高職高?忌。
第七章 畢業審定、電子注冊、查詢認證
第十九條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畢業證書:
1. 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2. 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者其他實踐性環節學習任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3. 所有考試科目都是本人所考,沒有替考課程;
4. 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5. 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前置學歷(前置學歷屬于國民教育系列);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網”申請辦理畢業,將畢業申請表及其它有關材料交申請辦理所在地招辦現場審核。所有考生材料經市級招辦審核后報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審定。
三、經省教育考試院審定無誤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發布的有關規定將畢業生數據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進行電子注冊、備案。省教育考試院打印畢業生名冊,組織市級考辦辦理發證手續。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試院、市級招辦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教育部考試中心將考生信息進行電子注冊、備案無誤后,省教育考試院下發至各市級招辦,市級招辦下發至各縣級招辦,縣級招辦下發至考生本人。
五、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參加下一批畢業手續的辦理。
六、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成績證明。需要辦理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成績證明的考生,需持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畢業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畢業生成績證明具有與畢業生登記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對用人單位提出的驗證畢業證書真偽的要求給予及時明確的答復。用人單位也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 )上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吉林省教育考試院。